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221民初1025号
原告:平罗县馨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平罗县阳光城市花园**。
法定代表人:金晓微,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玲,女,197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宁夏平罗县人,系平罗县馨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马琴,女,1986年5月1日出生,回族,宁夏平罗县人,现住阳光城市花园小区**。 原告平罗县馨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
原告平罗县馨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将物业费交清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平罗县馨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平罗县馨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永凯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徐婉君
书记员 张媛媛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