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303民初1836号
原告:范国斌,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湖北彰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刘传国,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被告:张孝兰,女,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原告范国斌诉被告刘传国、张孝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范国斌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范国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国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范国斌负担。
审 判 长 高龙娟
审 判 员 李 进
人民陪审员 杨 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袁少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