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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26民初945号

王悦辉与冯全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1-09-03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悦辉;冯全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26民初945号申请人王悦辉,女,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申请人冯全英,女,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申请人王悦辉与被申请人冯全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悦辉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冯全英与其丈夫汤江(已死亡)持有的在××旗鸡粪精厂持有股份中的60000.00元财产予以查封和冻结,担保人毛文平自愿以其名下×××号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悦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冯全英与其丈夫汤江持有的在××旗鸡粪精厂持有股份中的60000.00元财产予以查封和冻结,查封和冻结期限为二年;

二、对担保人毛文平名下的×××号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柳俊海

二O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代玉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