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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621民初694号

杨娟与周克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31
所属地区
安徽省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娟;周克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621民初694号

原告:杨娟,女,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述爱,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克南,男,1983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原告杨娟与被告周克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

原告杨娟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杨娟在宣判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杨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杨娟负担。

审 判 员 郭 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周丽

书 记 员 石金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