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621民初694号
原告:杨娟,女,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述爱,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克南,男,1983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原告杨娟与被告周克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
原告杨娟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杨娟在宣判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杨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杨娟负担。
审 判 员 郭 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周丽
书 记 员 石金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