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17民初20084号之一
原告:上海中原物业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姚志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勇,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冕成,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九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施品潮。
第三人:上海茸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唐政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勇,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冕成,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上海中原物业代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九领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茸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中原物业代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上海中原物业代理有限公司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九领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孜
审 判 员 惠 蕙
人民陪审员 张林琪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泽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