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4民初6123号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中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8935304032。
负责人:米晋湘。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高汉,广东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诗敏,广东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佛山市齐齐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科勒大道8号厂内2号车间自编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3349078840。
法定代表人:文华信。
被
申请人:文华信,男,汉族,1995年3月28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诉被申请人佛山市齐齐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文华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佛山市齐齐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文华信的财产在价值1076915.57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佛山市齐齐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文华信的财产在价值1076915.57元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咏梅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陈秋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