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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521民初3540号

姚任重与黄超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姚任重;黄超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521民初3540号

原告:姚任重(曾用名姚安春),男,196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

被告:黄超军,男,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任重诉被告黄超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任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姚任重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任重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曾啸坤

人民陪审员  唐银桥

人民陪审员  李重念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袁李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