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521民初3540号
原告:姚任重(曾用名姚安春),男,196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
被告:黄超军,男,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任重诉被告黄超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任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姚任重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任重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曾啸坤
人民陪审员 唐银桥
人民陪审员 李重念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袁李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