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豫0322民初2287号
原告:寇忠厚,男,197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花,女,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一般代理。
被告:盛怀林,男,196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
被告:洛阳市伟林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津县城关镇桂花西路。
法定代表人:盛志杰,系该公司总经理。二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如,孟津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寇忠厚与被告盛怀林、洛阳市伟林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林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作出(2017)豫0322民初131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寇忠厚的起诉。寇忠厚不服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8)豫03民终870号民事裁定书,撤销(2017)豫0322民初1310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寇忠厚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花、被告盛怀林、洛阳市伟林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少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6月20日,被告盛怀林以被告伟林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80000元,借款利率约定为月利率1%,借款时间一个月。一个月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盛怀林,要求二被告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盛怀林仅于2017年1月20日支付原告10000元利息,对于借款本金80000元至今分文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由二被告清偿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二被告辩称,被告盛怀林在2015年6月8日前为被告伟林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为该公司职工。二被告未向原告借过款,借条中的80000元实际为2015年6月19日被告伟林公司与洛阳市智博汇达专利信息服务中心签订的《PCT国际专利申请合同》所产生的合同款,被告出具借条后支付的10000元亦为该合同款并非利息。同时,在专利申请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并未完成受托事项,并且后经了解,80000元的合同价格虚高。综上,原、被告双方并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庭审中提交借条1张,显示:“借条今借到寇忠厚现金捌万元整。(月息1分)(一个月)伟林公司盛怀林2016.6.20”。二被告为支持其答辩意见,提交被告伟林公司与洛阳市智博汇达专利信息服务中心签订的专利申请合同一份、被告盛怀林与原告寇忠厚的通话录音一份以及盛怀林与孟津县科技局人员牛雪峰通话录音各一份。专利申请合同载明“甲方(委托方):洛阳市伟林液压机械有限公司…联系人:盛怀林”、“乙方(受托方):洛阳市智博汇达专利信息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寇忠厚…”、“甲方拟就名称为…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特委托乙方办理如下专利申请事宜…”、“十二、甲方转交原始文件的同时应向乙方一次性支付PCT国际专利申请费、服务费、文案费、资料费、印刷费、差旅费,‘发明’专利收费标准为每件(大写):捌万元整”等内容。通过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辩论,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告提交的借条确系被告盛怀林出具,但并非被告伟林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80000元,而是因2015年6月19日被告伟林公司与洛阳市智博汇达专利信息服务中心签订《PCT国际专利申请合同》所产生的合同款。原告寇忠厚系洛阳市智博汇达专利信息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被告盛怀林系当时被告伟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被告方认为原告未妥当完成受托事项,且80000元的合同价格虚高,故未向原告支付约定的合同价款。2017年1月20日,被告盛怀林向原告付款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寇忠厚在本案中以被告盛怀林出具的借条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经庭审查明,该借条系因被告伟林公司与洛阳市智博汇达专利信息服务中心履行专利合同而产生,原、被告双方的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本案应当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即委托合同关系进行审理。但二被告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因原告寇忠厚并非专利申请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个人因其他合法情形而享有该专利申请合同之债的债权人资格,故对于二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非借款关系,原告坚持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但未提供其他能够证明借款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故原告以民间借贷案由起诉要求被告方支付8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能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经报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寇忠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寇忠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朱聚才
审判员 宁一峰
审判员 张兆萌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郭吉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