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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11民终374号

石楼县东恒汽贸有限公司与谢某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1-08-17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名誉权纠纷
当事人
石楼县东恒汽贸有限公司;谢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11民终3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楼县东恒汽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郭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谢某,汉族,山西省石楼县人,山西省石楼县人。

上诉人石楼县东恒汽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某谢某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石楼县人民法院(2018)晋1126民初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按照上诉人石楼县东恒汽贸有限公司在一审法院自行填写确认的送达地址:××楼地址:××楼桥头电话:155XXXXXXXX155XXXXXXXX”给其邮寄开庭传票,通知其于2019年3月6日下午15:00到本院第四审判庭参加二审审理,但邮寄该份开庭传票的单号为1046781784392的快递经多次投递后于2019年3月4日被退回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当事人变更送达地址,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当事人未书面变更的,以其确认的地址为送达地址。”第七条规定:“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导致民事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本院已按上诉人在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给其邮寄开庭传票,邮件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上诉人石楼县东恒汽贸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石楼县东恒汽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石楼县东恒汽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吕唤梅

审判员 高美平

审判员 穆沛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蔡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