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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民辖49号

罗敏与宋龙卫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4-0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罗敏;宋龙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民辖49号

原告:罗敏,女,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宋龙卫,男,199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

原告罗敏与被告宋龙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0日报请本院指定管辖。原告罗敏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元及利息。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原告罗敏系该院在职干警,故请示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鉴于本案原告罗敏系该院在职干警,该院不宜行使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余 华

审判员 陈劲松

审判员 周盛春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陈彦

书记员张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