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民辖49号
原告:罗敏,女,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宋龙卫,男,199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
原告罗敏与被告宋龙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0日报请本院指定管辖。原告罗敏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元及利息。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原告罗敏系该院在职干警,故请示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鉴于本案原告罗敏系该院在职干警,该院不宜行使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余 华
审判员 陈劲松
审判员 周盛春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陈彦
书记员张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