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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1140号

广州普朗克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封朝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1-08-18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广州普朗克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封朝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民终11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普朗克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彩频路6号园区内的生产大楼首层整。

法定代表人:陈久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燕、朱凤兰,均为广东骏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封朝辉,男,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敬雪,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普朗克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普朗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封朝辉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2民初2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封朝辉于2016年10月6日入职普朗克公司,任职软件工程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实行标准工时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25400元/月,其中,基本工资为3600元,奖金为11800元,补助为6000元,绩效为4000元。2017年11月21日,普朗克公司向封朝辉发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载明:“封朝辉先生,兹有您2016年10月6日被我公司录用,现因您在职期间经多次沟通仍无法出工作成果,胜任不了岗位工作,经本公司慎重研究决定,自2017年11月21日起正式通知您,将于2017年12月21日与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请您于期限内办理完工作交接及离职手续。如在交接期间,您没有进行清晰交接且书面确认,或使用其他手段造成我司运营上的损失,我司将保留追溯您的责任。您的一切待遇均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或与您沟通协商的约定处理”。封朝辉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25400元。封朝辉主张普朗克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普朗克公司则主张封朝辉不能胜任工作,且存在利用公司资料、泄露公司秘密技术为他人研发MES项目的问题,其解除行为属于合法解除。普朗克公司为此提交了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物品领用登记表、电脑移交情况说明、微信及邮件截图、证人证言、工作任务单等证据予以证明。普朗克公司未就封朝辉不能胜任工作对其进行专项培训或调岗。普朗克公司、封朝辉均认可公司发放年终绩效奖金的依据为《绩效管理制度》,虽然封朝辉不认可普朗克公司提交《绩效管理制度》的真实性,但经过对比,双方各自提交的《绩效管理制度》在内容上一致。《绩效管理制度》的实施日期是2017年3月1日,适用范围为公司所有正式员工。《绩效管理制度》附表为Planck员工绩效管理KPI指标表和绩效得分对应奖金系数表,根据表格规定,在公司销售目标<85%、个人计划/目标未达成且日常工作态度及表现未达标这种最差的考核状态下,员工仍可获得的奖金为1。仲裁庭审时,劳动者陈述该奖金值对应的即为月工资,普朗克公司对此未予否认。《绩效管理制度》规定绩效考核每年1月份行政资源部将组织各部门进行完成评定,但未明确规定已离职的员工不能享受当年的年终绩效奖金。因与普朗克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封朝辉于2017年12月29日向广州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普朗克公司向封朝辉支付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绩效工资4000元;2.普朗克公司向封朝辉支付2017年11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绩效工资4000元;3.普朗克公司向封朝辉支付2017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21日工资16351.43元;4.普朗克公司向封朝辉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6825元;5.普朗克公司向封朝辉支付2016年10月6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2天未休年假工资7006.9元;6.普朗克公司向封朝辉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9天未休年假工资31531.03元;7.普朗克公司向封朝辉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21日年终绩效奖金税后22335.82元;8.普朗克公司向封朝辉支付2016年10月6日至2016年10月7日休息日2天的加班费4671.26元;9.普朗克公司向封朝辉支付2016年10月8日至2017年1月31日休息日7天加班费16349.43元;10.普朗克公司向封朝辉支付2017年2月25日休息日加班费2335.63元;11.普朗克公司向封朝辉支付2017年3月25日休息日加班费工资2335.63元;12.普朗克公司向封朝辉支付2017年10月8日休息日加班费工资2335.63元;13.普朗克公司向封朝辉支付2017年10月28日休息日加班费工资2335.63元;14.普朗克公司向封朝辉开具离职证明。该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4月28日作出穗开劳人仲案[2018]4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

一、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普朗克公司一次性向封朝辉支付2017年10月绩效奖金4000元;

二、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普朗克公司一次性向封朝辉支付2017年11月绩效奖金4000元;

三、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普朗克公司一次性向封朝辉支付2017年12月税前工资17517.22元;

四、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普朗克公司一次性向封朝辉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6825元;

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普朗克公司一次性向封朝辉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21日年度绩效奖金21664.72元;

六、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普朗克公司向封朝辉开具离职证明;

七、驳回封朝辉其他仲裁请求。普朗克公司不服该仲裁结果,于法定期限内诉诸原审法院。原审法院另查明,广州市2016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425元。原审法院认为,普朗克公司未就仲裁裁决书中第一、二、三、六项裁决提起诉讼,视为同意该裁决结果,原审法院不予确认。普朗克公司当庭增加的诉讼请求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原审法院不予处理。关于普朗克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普朗克公司于2017年12月21日以封朝辉一直无法出工作成果、不胜任工作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封朝辉不能胜任其岗位工作,即便能证明,普朗克公司亦应安排封朝辉参加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以观后效。但普朗克公司在未安排封朝辉参加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的情况下直接解除了与封朝辉的劳动合同,其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应向封朝辉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封朝辉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25400元/月,高出广州市2016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故普朗克公司应向封朝辉支付的经济赔偿金为66825元(7425元/月×3倍×1.5个月×2倍)。关于2017年1月1日至12月21日的年终绩效奖金。《绩效管理制度》并未规定离职员工不能享受当年的年终绩效奖金,且封朝辉离职是因为普朗克公司违法解除与封朝辉的劳动合同,故普朗克公司主张封朝辉不符合领取年终绩效奖金的理由,原审法院不予采纳。从《绩效管理制度》的考核标准来看,即便是最差的考核结果,员工亦可享受额外一个月工资,故原审法院按照1个月工资的标准计算封朝辉的年终绩效奖金。由于封朝辉在2017年12月21日离职,该年终绩效奖金应为24704.1元(25400元/月÷365天×355天),由于本案劳动仲裁裁决年终绩效奖金为21664.72元后封朝辉未就该仲裁进行起诉,应视为其同意该裁决结果,普朗克公司应向封朝辉支付的年终绩效奖金为21664.72元。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一、驳回广州普朗克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广州普朗克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封朝辉2017年10月绩效奖金4000元;

三、广州普朗克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封朝辉2017年11月绩效奖金4000元;

四、广州普朗克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封朝辉2017年12月税前工资17517.22元;

五、广州普朗克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封朝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6825元;

六、广州普朗克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封朝辉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21日年度绩效奖金21664.72元;

七、广州普朗克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封朝辉开具离职证明。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普朗克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广州普朗克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普朗克公司是合法解除劳动关系,不需要支付赔偿金。封朝辉入职普朗克公司处为软件工程师,负责MES项目研发,但从2016年10月6日入职到2017年11月,封朝辉一直未交付工作成果,普朗克公司察觉封朝辉存在利用公司技术资料向他人研发MES项目情况,以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要求封朝辉交回由公司配备给他办公的笔记本电脑来收集证据,封朝辉拒不交回。在2017年12月公司强制收回此电脑后,封朝辉却拒不提供该电脑的开机密码,导致普朗克公司无法获取电脑中的资料。后普朗克公司派技术人员打开此电脑,之后才发现电脑中有MES资料,却因为设有密码无法打开,普朗克公司处员工肖宇与封朝辉沟通,封朝辉回复此资料为他个人资料,他开发过10多个MES项目,从未给公司研发MES资料,普朗克公司认为封朝辉是利用公司的资料及技术为他人研发MES项目,封朝辉泄露公司秘密为他人研发项目,损害普朗克公司的利益,普朗克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完全合法,而且普朗克公司保留追诉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的权利。

二、普朗克公司无需向封朝辉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21日的年终绩效奖金。年终绩效需要根据公司业绩和个人的考核情况确定,普朗克公司在年终前合法解除与封朝辉劳动合同,封朝辉并未进行年终考核,不应支付其年终绩效奖金。封朝辉平时绩效奖金,普朗克公司已支付给封朝辉。仲裁委以《绩效管理制度》未对工作满一年方可享有年终绩效奖金进行规定,故要求普朗克公司承担责任缺乏依据。

三、封朝辉被合法辞退后,却未与公司进行相关工作交接,且行为恶劣,公司要求封朝辉履行交接义务,如封朝辉未进行交接,公司将暂不支付一审其他金额。综上,普朗克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112民初276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判项;2、改判普朗克公司无需支付封朝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改判普朗克公司无需向封朝辉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2l日的年终绩效奖金;4、本案一、二审受理费由封朝辉承担。

被上诉人封朝辉答辩称,一、普朗克公司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上诉状中所述的解除原因与解除封朝辉劳动关系的事由与事实不符。普朗克公司是以封朝辉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是普朗克公司所称觉察封朝辉存在利用公司技术资料,为他人研发MES项目的情况才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

二、封朝辉被普朗克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已经办理了所有工作交接手续。一方面,封朝辉通过网络的方式将其所有的工作内容(电子版)全部上传到服务器,上传路径也通过微信方式告知了普朗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久通。另一方面,封朝辉也书写了书面的工作交接清单,但普朗克公司拒绝签字确认。故封朝辉不存在未办理工作交接的事实。另外,工作交接并不是本案普朗克公司的上诉请求,封朝辉请求二审对此不予审查。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驳回普朗克公司的上诉。本院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普朗克公司是否违法解除与封朝辉劳动合同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根据普朗克公司向封朝辉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普朗克公司认为封朝辉无法出具工作成果,胜任不了岗位工作,故解除与封朝辉的劳动合同。但普朗克公司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封朝辉不能胜任岗位工作。且即使封朝辉存在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普朗克公司亦应先对封朝辉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在封朝辉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普朗克公司还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封朝辉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封朝辉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现普朗克公司既无证据证明封朝辉不能胜任岗位工作,亦没有对封朝辉进行培训或者调岗,即解除与封朝辉的劳动合同,不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原审法院认定普朗克公司违法解除与封朝辉的劳动合同,并判决普朗克公司向封朝辉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关于普朗克公司是否应向封朝辉支付年终绩效奖金的问题。根据上述分析,普朗克公司在年终前违法解除与封朝辉的劳动合同,导致封朝辉未能进行年终考核,由此造成的后果应由普朗克公司承担。现普朗克公司上诉要求不向封朝辉支付年终绩效奖金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普朗克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普朗克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瑞晖

审判员  肖 凯

审判员  刘庆国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彭泽鑫冯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