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81民初530号
原告:谢正南,女,汉族,1955年11月2日生,住贵州省赤水市。
被告:黄立先,女,汉族,1970年2月8日生,住贵州省赤水市。
原告谢正南诉被告黄立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谢正南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和解处理,原告谢正南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正南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25.00元,由原告谢正南自愿承担。
审判员 曹正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程元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