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191执1547号
申请执行人:徐传英,女,195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高新区,
被执行人:李兴元,男,195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申请执行人徐传英与被执行人李兴元健康权纠纷一案,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2017)鲁0191民初19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车辆信息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并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存款61777.58元,但仍未执行完毕,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报告财产令的要求报告财产,违反了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将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钊
审判员 高培龙
审判员 位小娟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陈 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