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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481执恢190号

赵景宽、朱付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0-12-16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滕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赵景宽;朱付良;滕州市颐正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481执恢190号申请执行人赵景宽,男,195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执行人朱付良,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新兴**。被执行人滕州市颐正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步行街**文庙街**。法定代表人朱付良,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481民初394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以市场评估价344088元对被执行人朱付良所有的位于滕州市新兴路步行街(北区)1号商铺3-9号营业房一处(产权证号01××**)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无人竞买,流拍。降价15%后2019年1月29日以292474.8元为拍卖保留价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无人竞买,流拍。申请执行人赵景宽向本院申请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292474.8元接受该财产抵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朱付良所有的位于滕州市新兴路步行街(北区)1号商铺3-9号营业房一处(产权证号01××**)作价292474.8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赵景宽抵偿债务。[房产所有权自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赵景宽时起转移。]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炳义

审判员  孔德胜

审判员  褚书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李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