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481执恢190号申请执行人赵景宽,男,195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执行人朱付良,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新兴**。被执行人滕州市颐正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步行街**文庙街**。法定代表人朱付良,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481民初394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以市场评估价344088元对被执行人朱付良所有的位于滕州市新兴路步行街(北区)1号商铺3-9号营业房一处(产权证号01××**)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无人竞买,流拍。降价15%后2019年1月29日以292474.8元为拍卖保留价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无人竞买,流拍。申请执行人赵景宽向本院申请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292474.8元接受该财产抵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朱付良所有的位于滕州市新兴路步行街(北区)1号商铺3-9号营业房一处(产权证号01××**)作价292474.8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赵景宽抵偿债务。[房产所有权自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赵景宽时起转移。]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炳义
审判员 孔德胜
审判员 褚书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李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