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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行初81号

郝慧玲与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郝慧玲;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01行初81号原告郝慧玲,女,199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赵家和,男,195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系河南獬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务专员,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法定代表人王鹏,主任。委托代理人苏凯主,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黄琨,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慧玲诉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中,原告郝慧玲以其诉求和权益经由其母亲王玉枝诉同一被告〔案号为(2019)豫01行初67号〕一案可以实现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郝慧玲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慧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郝慧玲负担。

审判长  吕家祥

审判员  魏丽平

审判员  董正方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马 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