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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981民初582号

髙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鼓信用社与刘福光、叶翠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0-11-11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髙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鼓信用社;刘福光;叶翠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981民初582号

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鼓信用社,住所地广东省高州市石鼓镇。

主要

负责人:区思涛,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明胜,男,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鼓信用社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沛,男,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鼓信用社信贷员。

被告:叶翠琴,女,汉族,1983年12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高州市。

被告:刘福光,男,汉族,1981年12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高州市。

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鼓信用社诉被告叶翠琴、刘福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鼓信用社于2019年3月1日以被告已偿还清所有贷款本金及利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鼓信用社以被告已偿还清所有贷款本金及利息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叶翠琴、刘福光的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收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鼓信用社撤回对被告叶翠琴、刘福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鼓信用社负担。

审判员 张 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黄梦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