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4民初6041号
申请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993402916。
法定代表人:李川。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彩娥,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凌凯,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潘淑云,女,汉族,1976年4月27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
申请人:梁发真,男,汉族,1970年11月16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申请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潘淑云、梁发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潘淑云、梁发真的财产在价值225034.18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潘淑云、梁发真的财产在价值225034.18元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咏梅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陈秋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