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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4民初6041号

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淑云、梁发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0-09-16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淑云;梁发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4民初6041号

申请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993402916。

法定代表人:李川。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彩娥,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凌凯,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潘淑云,女,汉族,1976年4月27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

申请人:梁发真,男,汉族,1970年11月16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申请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潘淑云、梁发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潘淑云、梁发真的财产在价值225034.18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潘淑云、梁发真的财产在价值225034.18元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咏梅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陈秋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