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606民初799号
原告:邵宗山,男,195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原告:李艮芝,女,195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原告:胡启玲,女,198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三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海清,襄阳市襄州区大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原告:邵欣晨,女,200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法定代理人:胡启玲,女,198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系邵欣晨母亲。住襄阳市襄城区。
被告:马奎,男,199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吴忠市利通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追日路汉北科技孵化园主楼**及附楼**。
负责人:蒋治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邵宗山、李艮芝、胡启玲、邵欣晨诉被告马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邵宗山、李艮芝、胡启玲、邵欣晨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邵宗山、李艮芝、胡启玲、邵欣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宗山、李艮芝、胡启玲、邵欣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65元,减半收取1983元,由原告邵宗山、李艮芝、胡启玲、邵欣晨负担。
审判员 王 飞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郑雪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