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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802民初117号

刘某与杨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1-09-02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当事人
刘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802民初117号

原告:刘某。

被告:杨某。

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0000元,利息26100元,本息合计116100元,利随本清。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原告经人介绍认识被告杨某丈夫田杰,田杰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90000元,约定月利率1%,借期两年。2018年4月,原告得知田杰意外死亡,找被告协商还款事宜未果,故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借款人田杰已去世,原告刘某无法提供该笔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且无法提供田杰其他财产继承人的基本信息。故本案诉讼主体不明确,依法驳回起诉,待继承人确定后,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22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雅婷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关 静

书 记 员 邓超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