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802民初117号
原告:刘某。
被告:杨某。
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0000元,利息26100元,本息合计116100元,利随本清。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原告经人介绍认识被告杨某丈夫田杰,田杰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90000元,约定月利率1%,借期两年。2018年4月,原告得知田杰意外死亡,找被告协商还款事宜未果,故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借款人田杰已去世,原告刘某无法提供该笔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且无法提供田杰其他财产继承人的基本信息。故本案诉讼主体不明确,依法驳回起诉,待继承人确定后,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22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雅婷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关 静
书 记 员 邓超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