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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3刑申2号

龙灵、张前鹏刑事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18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当事人
龙灵、张前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三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9)湘13刑申2号龙灵、张前鹏:你们因故意毁坏财物一案,不服本院(2014)娄中刑二终字第73号刑事裁定,以没有实施组织强拆行为、没有讲过煽动性话语、认定主犯依据不足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冷水江市人民政府将冷水江市金竹山镇资江村定位为市民下乡点后,资江村决定开发麻溪古镇项目,村委会成立市民下乡点建设理事会负责项目开发,受害人何彬其的房屋在拆迁范围之内。在村、镇及理事会成员代表与何彬其就拆迁问题进行协商未果后,你们表达了强行拆除的意思,并谎称房屋补偿问题已经谈好,要求挖掘机司机对案涉房屋进行拆毁,经鉴定,受害人房屋价值为23200元,数额较大。你们的行为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制裁。上述事实,有你们自首时的供述和辩解、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相关书证等证据在案佐证,你们在原审庭审时对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在共同犯罪中,你们在没有征得受害人同意情况下,提议并要求挖机司机实施强拆行为,在毁坏他人财物的事态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你们申诉过程中提交周放林等人的证人证言,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原审根据你们的犯罪情节、自首情节、积极赔偿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法定、酌定量刑因素,分别判处你们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综上,你们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