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725民初1434号之一
原告:山东郓城江南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6774414XE。
法定代表人:王丽,总经理。
被告:寿光市华盛非织造布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寿光市台头镇北洋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4937423783。
法定代表人:刘亮,总经理。
被告:刘亮,男,1985年6月10日出生,住寿光市。
原告山东郓城江南化纤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光市华盛非织造布有限公司、刘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以上被告名下价值227840元的银行账户存款或其等价值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原告以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郓城江南化纤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寿光市华盛非织造布有限公司、刘亮名下22784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其他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具体查封物品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瑞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谢迎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