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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2执418号

牛树云、张金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牛树云;张金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2执418号申请执行人牛树云,女,汉族,1977年11月1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张金花,女,汉族,1968年6月4日出生,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牛树云与张金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张金花在收到执行通知书3日内归还申请人购房款6万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张金花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金花银行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 祯

审判员 冯华彬

审判员 耿贺年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吕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