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13执48号
申请执行人:幸锐,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
被执行人:谢云丽,女,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执行人:吴成元,男,196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18)川0113民初8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谢云丽、吴成元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力人幸锐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吴成元、谢云丽名下有位于武侯区新希望路×号×栋×单元×楼×号房屋一套,其名下的房屋已被其他法院首查封,本院也做轮候查封,本院暂无处置权。其他被执行人的财产经过传统调查、现场调查暂时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查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不持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黄光伟
审判员 黄 剑
审判员 周明新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王振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