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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24执121号

赵新群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0-11-17
所属地区
贵州省正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赵新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黔0324执121号 赵新群、正安县人民医院: 申请执行人赵新群与被执行人正安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黔0324民初2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正安县人民医院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新群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正安县人民医院赔偿申请人各项费用共计52342.4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0元,本案执行费71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正安县人民医院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将本案全部履行兑现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黔0324执12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3月6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