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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民终67号

南川区鲜花量贩歌城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当事人
南川区鲜花量贩歌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民终6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南川区鲜花量贩歌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办事处钟楼街**(名润时代广场)裙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9MA5UFA6Y9R。经营者:刁前军,男,198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明祥,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霞,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00000500021094K。

法定代表人:周建潮,该协会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杰,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雪健,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南川区鲜花量贩歌城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3民初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川区鲜花量贩歌城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达成庭外和解,南川区鲜花量贩歌城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川区鲜花量贩歌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南川区鲜花量贩歌城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南川区鲜花量贩歌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黑小兵

审判员  周 露

审判员  宋黎黎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刘 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