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521民初121号
原告:许丁敏,男,汉族,1996年9月16日生,住址: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
被告:上海同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2744室,注册号:91310230MA1JX9XC9T。
法定代表人:董巍。本院于2019年1月19日受理了原告许丁敏诉被告上海同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林乃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余海明
审 判 员 林乃流
人民陪审员 陈俊利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胡江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