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3财保153号申请人(原被申请人)刘怡,女,汉族,1981年01月12日出生,重庆市江**。被申请人(原申请人)李渝,男,汉族,1982年06月25日出生,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卢洋,男,汉族,1981年11月01日出生,重庆市渝中区南区路182号1-8,居民身份证5102021981********。本院在受理原告李渝与被告刘怡、卢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渝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330000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16)渝0103执保259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因本院作出的(2018)渝0103民初27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申请人刘怡不承担还款责任。现申请人刘怡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刘怡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庆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李 志
书 记 员 刘佰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