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沪0107民初15794号原告徐伟锋,男,195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章文瑛,女,195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潘雯,女,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徐伟锋、原告章文瑛与被告潘雯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文瑛、原告徐伟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伟锋、原告章文瑛诉称:2018年3月4日被告501室卫生间外墙东边及南边重复性渗漏水,原告房屋像下雨一样,是被告洗衣机的水冲在地面,原告报修过物业,物业说是被告卫生间防水层损坏,用水不当造成。原告及物业公司和居委会负责人多次上门协调无效,物业也开了整改通知。现被告卫生间漏下的水导致原告小房间东墙和顶部发霉、门框变形;卫生间前的过道墙面起翘;过道顶部的阁楼和过道下面的鞋箱及地板因滴水发霉;厨房间东墙开裂。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修复上海市铜川路XXX弄XXX号XXX室卫生间漏水部位;2、赔偿因漏水造成的原告房屋损失(修复损失)人民币8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潘雯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两原告与被告为上下楼邻居,分别系上海市铜川路XXX弄XXX号XXX室及501室的房屋所有权人。双方房屋于1996年竣工,房型相同。原告房屋2000年左右装修。被告房屋用于出租。2018年3月被告房屋因故漏水至原告家,致原告房屋受损。原告向被告提出异议,2018年3月20日,原被告房屋所属物业公司向被告出具《整改通知》,告知被告2018年3月4日接原告报修,其工作人员经现场勘查,发现漏水点发生在被告卫生间的私有部位,建议被告在3月27日前进行整改维修等,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如其诉请。审理中,原告陈述:自己小房间8平方米,是实木地板,过道2平方米,4平方米不到的厨房及卫生间,客厅的南墙和嵌在过道墙里的鞋箱等需要修复,原告咨询了有关单位,分别说搞一下要2万多和1万5左右。所以原告房屋修复需要16000元,现原告打对折需要8000元。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好各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原、被告系上下楼邻居,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均应充分爱护、妥善使用自己的房屋。被告将房屋出租他人,更应该尽到管理职责。现被告房屋漏水至原告家,致原告房屋受损,被告应当修复其房屋漏水部位,并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赔偿的数额,当事人未申请评估,考虑到原告要求赔偿的金额并不大,为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本院将根据原告实际受损需要修复以及原告房屋装修时间较长等情况,酌情确定原告房屋等修复费用。被告潘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第八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潘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修复上海市铜川路XXX弄XXX号XXX室卫生间的漏水部位;
二、被告潘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徐伟锋、原告章文瑛因漏水造成的房屋修复等损失人民币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依琳
人民陪审员 吴静娟
人民陪审员 杨秀兰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裘雪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