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冀1003民初1538号

陈士凤与何俊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1-03-24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士凤;何俊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03民初1538号 原告陈士凤,女,汉族,1966年10月12日生,住廊坊市广阳区。 被告何俊丰,男,汉族,1977年2月17日生,住廊坊市广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士凤与被告何俊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士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士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士凤负担。

审判员 董 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张祖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