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03民初1538号 原告陈士凤,女,汉族,1966年10月12日生,住廊坊市广阳区。 被告何俊丰,男,汉族,1977年2月17日生,住廊坊市广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士凤与被告何俊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士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士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士凤负担。
审判员 董 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张祖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