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02民初2189号
原告:孙春华,女,汉族,1965年3月17日出生,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
被告:夏计忠,男,汉族,1956年09月24日出生,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闵庆富(闵庆海),男,汉族,1969年10月20日出生,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尤从中,男,汉族,1970年05月09日出生,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春华与被告尤从中、闵庆富、夏计忠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春华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春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元,由原告孙春华负担。
审判员 张明磊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吕昱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