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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02民初2189号

孙春华与夏计忠、闵庆富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春华;夏计忠;闵庆富;尤从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02民初2189号

原告:孙春华,女,汉族,1965年3月17日出生,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

被告:夏计忠,男,汉族,1956年09月24日出生,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闵庆富(闵庆海),男,汉族,1969年10月20日出生,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尤从中,男,汉族,1970年05月09日出生,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春华与被告尤从中、闵庆富、夏计忠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春华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春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元,由原告孙春华负担。

审判员  张明磊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吕昱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