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苏1302民初1135号之一

魏金良与宿迁华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0-11-16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魏金良;宿迁华地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302民初1135号之一

原告:魏金良,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住宿迁市洋河新区。

被告:宿迁华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洋河新城洋河镇徐淮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刘殿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双玲、陈威,江苏刘双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魏金良与被告宿迁华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

原告魏金良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魏金良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程国成

人民陪审员  邹佩军

人民陪审员  周 正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徐文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