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302民初1135号之一
原告:魏金良,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住宿迁市洋河新区。
被告:宿迁华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洋河新城洋河镇徐淮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刘殿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双玲、陈威,江苏刘双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魏金良与被告宿迁华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
原告魏金良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魏金良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程国成
人民陪审员 邹佩军
人民陪审员 周 正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徐文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