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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1民初150号

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枣庄市薛城区宏鑫洗化超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4-08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当事人
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枣庄市薛城区宏鑫洗化超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150号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市薛城区宏鑫洗化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龙潭巷,经营者王清泉。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市薛城区宏鑫洗化超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宏军

审判员  庄辛晓

审判员  李新岩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郑圆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