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豫0204民特4号
申请人:张燕梅,女,汉族,1968年6月9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申请人张燕梅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燕梅称,申请人与张德林是叔侄关系,张德林父母已去世,××,一直未婚。20多年来一直住在大嫂强秀英家中,由侄女张燕梅长期照顾日常生活起居。张德林在2016年6月底外出时走失,至今多方寻找,找不到其下落。其失踪已满两年。现申请宣告张德林失踪,指定张燕梅为张德林的财产代管人。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张德林,曾用名张桂林,男,汉族,1953年5月25日出生,户籍地为河南省开封市××楼××单元××号,身份证号:,系申请人张燕梅的叔父。张燕梅于2016年9月15日前往开封市公安局南苑派出所社区警务大队报警称,其叔父张德林自2016年6月底从家中外出至今未归,查找未果。张燕梅于2016年11月3日在《大河报》刊登寻人启事。申请人张燕梅申请宣告张德林失踪后,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在《河南法制报》发出寻找张德林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德林仍然下落不明。张德林的弟弟张德新、妹妹张秀花一致同意张燕梅为张德林的财产代管人。
本院认为,张德林于2016年6月底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年,其侄女张燕梅请求本院对张德林宣告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关于为张德林指定财产代管人问题,由于张德林未婚,张燕梅长期照顾张德林生活起居,且张德林的弟弟张德新、妹妹张秀花一致同意张燕梅为张德林的财产代管人,故本院依法指定张燕梅为张德林的财产代管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张德林失踪;指定张燕梅为失踪人张德林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光锐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卞倩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