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浙0382执58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旭,女,1982年5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章岳华,男,1977年5月11日出生,住乐清市。申请执行人刘旭与被执行人章岳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382民初4278号民事判决/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执行款42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5元、执行费530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被执行人章岳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章岳华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章岳华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章岳华有银行开户,本院已进行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以上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章岳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章岳华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章岳华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章岳华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刘旭,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章岳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浙0382执58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朱 扬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代
书记员 林露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