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104民初1921号原告王兴,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被告孙伟,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诉被告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兴既未在本院通知的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不履行原告的诉讼义务,应视为自动撤回起诉。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程留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苏 翔代
书记员 姜雪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