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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4民初1921号

王兴与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0-12-0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兴;孙伟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104民初1921号原告王兴,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被告孙伟,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诉被告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兴既未在本院通知的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不履行原告的诉讼义务,应视为自动撤回起诉。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程留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苏 翔代

书记员 姜雪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