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82民初1988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青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MA3CAX8P35。
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梁炎增,男,1954年5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
申请人:胡安梅,女,1957年2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
申请人:梁延怀,男,1958年10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
申请人:陈风,女,1960年1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
申请人:梁楠,男,1963年10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
申请人:陈怀美,女,1966年4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申请人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梁炎增、胡安梅、梁延怀、陈风、梁楠、陈怀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3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梁炎增、胡安梅、梁延怀、陈风、梁楠、陈怀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3000元(期限一年)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50元,由申请人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德宝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刘翠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