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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982民初1988号之一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炎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山东省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炎增;胡安梅;梁延怀;陈风;梁楠;陈怀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82民初1988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青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MA3CAX8P35。

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梁炎增,男,1954年5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

申请人:胡安梅,女,1957年2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

申请人:梁延怀,男,1958年10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

申请人:陈风,女,1960年1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

申请人:梁楠,男,1963年10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

申请人:陈怀美,女,1966年4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申请人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梁炎增、胡安梅、梁延怀、陈风、梁楠、陈怀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3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梁炎增、胡安梅、梁延怀、陈风、梁楠、陈怀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3000元(期限一年)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50元,由申请人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德宝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刘翠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