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703民初224号
原告:王凤,男,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被告:刘文波,男,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原告王凤诉被告刘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凤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王凤承担。
审判员 王怀国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张玉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