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2802财保14号申请人恩施九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恩施市鄂旅投金子路龙凤生态城。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2827068442227M。法定代表人苏明,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冉启安,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王艳丽,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湖北腾龙纵横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火车站站前广场西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280255390670XF。法定代表人李列裴,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恩施九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被申请人湖北腾龙纵横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购买了所开发的“腾龙金港”小区第B区二层B-2004号、B-2005号商品房,因被申请人一直未办理所购房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为防止上述房屋被被申请人再转卖他人。
申请人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开发的“腾龙金港”小区第B区二层B-2004号、B-2005号门面房依法查封、冻结保全。申请人已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做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恩施九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湖北腾龙纵横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利川市(建筑面积共117.39m2)。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冉艳蓉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黄佐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