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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081执503号

冯转云、白为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冯转云;白为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081执503号

申请执行人:冯转云,女,汉族,生于1973年3月17日,住禹州市。

被执行人:白为民,男,汉族,生于1988年11月30日,住禹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转云申请执行白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7)豫1081民初154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白为民的存款43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白为民43000元的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白为民价值43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康晓惠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楚倍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