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宁0424民初123号

马安虎与马德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1-03-24
所属地区
泾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安虎;马德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424民初123号

原告:马安虎,男,回族,农民,宁夏泾源县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马德虎,男,回族,农民,宁夏泾源县人。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安虎与被告马德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安虎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安虎以与被告马德虎私下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安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安虎负担。                        

审 判 员 史有明                   

二O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继广 附:裁定书中引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