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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8刑更49号

马玲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0-12-18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马玲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8刑更49号 罪犯马玲聪,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累犯。现在广西西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2日作出(2014)德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马玲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3年3月15日起至2028年3月14日止。2014年10月24日送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2017年8月16日调入广西西江监狱服刑。服刑期间于2016年12月30日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后刑期至2027年10月14日止。广西西江监狱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提请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西江监狱认定,罪犯马玲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6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自2016年10月起至2018年10月止,累计奖励分89.83分。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广西西江监狱提请对罪犯马玲聪减刑的事实,有其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马玲聪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对于广西西江监狱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的改造表现,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玲聪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4月14日止),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世瑶

审 判 员 陈 仪

审 判 员 黄钰雄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韦江转

书 记 员 莫 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