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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321民初647号

安徽宜顺置业有限公司与马成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1-04-29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安徽宜顺置业有限公司;马成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321民初647号

原告:安徽宜顺置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涡北新城区307省道原蚌怀收费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6928398935。

法定代表人:张顺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马成武,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 原告安徽宜顺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成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

原告安徽宜顺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宜顺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宇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尹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