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321民初647号
原告:安徽宜顺置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涡北新城区307省道原蚌怀收费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6928398935。
法定代表人:张顺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马成武,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 原告安徽宜顺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成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
原告安徽宜顺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宜顺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宇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尹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