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辽0102执1473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陈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0-08-30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陈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102执14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新隆街18-1号。负责人刘越,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强,男,汉族,1964年8月25日出生,住沈阳市大东区。被执行人陈伟,男,198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申请陈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0102民初29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0102民初29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计晓光

审判员  刘皓天

审判员  于永江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田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