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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203民初2568号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林德(中国)叉车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0-11-05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当事人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德(中国)叉车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3民初2568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昆泰国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8170427XD。

法定代理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永利,公司员工。

被告:林德(中国)叉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金尚路**50200612020862J。

法定代表人:GORDONRISKE,董事长。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德(中国)叉车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缘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陈同舟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