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3民初2568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昆泰国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8170427XD。
法定代理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永利,公司员工。
被告:林德(中国)叉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金尚路**50200612020862J。
法定代表人:GORDONRISKE,董事长。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德(中国)叉车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缘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陈同舟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