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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24执992号之二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田支行、潘通波、胡阿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21-03-04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田支行;潘通波;胡阿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324执99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田支行,住所地永嘉县黄田街道黄田南路**,组织机构代码:695253767。

法定代表人:林建东。

委托代理人:周晓珍,女,1969年12月5日。

被执行人:潘通波,男,1966年11月22日出生,住永嘉县。

被执行人:胡阿迪,男,1966年3月22日出生,住永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田支行与被执行人潘通波、胡阿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田支行以与被执行人自行和解,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0324执9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徐晓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刘湖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