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黔0302执32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夏士玲,男,1996年11月28日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本院依据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0302民初638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夏士玲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22553.13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1元,执行费1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夏士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该义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无银行存款;有车辆登记,本院已依法查封,但未实际控制车辆,暂时无法处置;无工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夏士玲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本院向申请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告知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院(2018)黔0302民初63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仕刚
审判员 卢 松
审判员 陈方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黄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