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陕0116行审27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354。 负责人冯涛,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利、张锦,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长安分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孙鑫,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公民身份号码 61XXXXXXXXXXXXXXXX。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孙鑫作出的市国土监字(2018)9-10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二项内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6月4日作出的市国土监字(2018)9-10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8年4月5日,孙鑫未经批准占用长安区细柳街办孙家湾村土地3.96亩建钢构大棚。经核查长安区细柳街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该宗土地性质为基本农田,现状为耕地。截止调查之日,长60米宽33米阳光大棚已基本建成,长23米宽10米房屋地基及钢架已建成。此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决定处罚如下:
一、限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3.96亩土地上新建钢构大棚;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二、对非法占地3.96亩合计2640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29元罚款,共计76560元。 经审查明,市国土监字(2018)9-10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8年6月4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对处罚决定书第二项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书第二项内容。 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询问笔录、非法占用土地性质认定书、现场勘查平面图、违法现场照片、送达回证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是申请执行人的法定职责。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市国土监字(2018)9-10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内容,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市国土监字(2018)9-10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内容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延钰
审 判 员 康公理
审 判 员 王 华 二〇一九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书 记 员 杨晓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