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赣0727民初172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南县支行。住所地:龙南县龙南镇中山街社区八一九街**,机构代码:9136072766979202X3。
法定代表人:李太煌,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雯,该行三农部经理,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该行三农部信贷客户经理,特别授权。
被告:王志东,男,1976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龙南县。
被告:钟义媛,女,1973年9月4日生,汉族,住龙南县。
被告:王全森,男,1989年4月28日生,汉族,住信丰县。
被告:廖寒清,男,1958年1月23日生,汉族,住龙南县。
被告:蔡岭华,女,1990年5月2日生,汉族,住龙南县。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南县支行与被告王志东、钟义媛、王全森、廖寒清、蔡岭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南县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雯、王飞、被告王志东、钟义媛、廖寒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全森、蔡岭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南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王志东、钟义媛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及罚息3875.63元,合计303875.63元(本金、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9年1月8日),并自2019年1月9日起至借款本息、罚息清偿之日止继续按合同约定计算借款本息、罚息、利随本清;2、判令被告王全森、廖寒清、蔡岭华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诉讼费、保全费、代理费等现实债权的费用均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王志东因购进农资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南县支行申请贷款,双方于2016年12月10日签订《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约定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南县支行向被告王志东提供授信额度为30万元的贷款,额度存续期最长为3年,自2016年12月10日至2019年12月10日。额度存续期内的前2年为额度支用期,额度内单笔支用借款最长期限为1年。被告王志东于2017年12月12日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南县支行续贷(第二次支用),借款金额3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自2017年12月12日至2018年12月12日。被告王全森、廖寒清、蔡岭华自愿为被告王志东借款提供连带责任。后因被告王志东未按期归还贷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王志东辩称,没有意见。 被告钟义媛辩称,没有意见。 被告廖寒清辩称,作为邮储银行,放款时应当对担保人作明确的说明义务,但是银行没有对我说明担保人的义务,原告也应该有责任对借款是否能放进行审查。 被告王全森、蔡岭华未到庭,也未向法院提交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王志东、钟义媛系夫妻关系。2016年12月10日,被告王志东、钟义媛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南县支行签订《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南县支行向被告王志东提供授信额度为30万元的贷款,额度存续期最长为36个月,被告王志东、钟义媛在《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签字署名。被告王全森、廖寒清、蔡岭华分别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南县支行签订了《小额贷款额度最高额保证合同》,被告王全森、廖寒清、蔡岭华自愿为被告王志东、钟义媛向原告贷款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本金30万元及其利息之和的最高额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债权确定的时间为2016年12月10日至2018年12月10日,保证范围包括本金及利息、违约金等。2017年12月12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南县支行向被告王志东发放了30万元贷款,贷款期限自2017年12月12日至2018年12月12日,年利率7.395%,逾期利率9.6135%。贷款到期后,被告王志东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截止本案开庭之日即2019年2月28日,被告王志东结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南县支行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罚息7928.64元,合计307928.64元。
本院认为,被告王志东、钟义媛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南县支行签订《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南县支行贷款30万元,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南县支行提交的个人贷款发放单、借据等佐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王志东、钟义媛未按时归还贷款属于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截止开庭之日被告结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南县支行贷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罚息7928.64元,合计307928.64元,被告王志东、钟义媛应当予以清偿。被告王全森、廖寒清、蔡岭华自愿为被告王志东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南县支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故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全森、蔡岭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质辩权利。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王志东、钟义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贷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罚息7928.64元合计307928.64元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南县支行,并自2019年2月28日起至还清贷款之日止按照《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的约定继续支付利息、罚息。 二、由被告王全森、廖寒清、蔡岭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92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王志东、钟义媛、王全森、廖寒清、蔡岭华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姜万勇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王五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