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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5执2293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郑州分中心、栗松磊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11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郑州分中心;栗松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5执2293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郑州分中心,营业场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26号思达数码大厦二楼北厅。负责人何璐彤。被执行人栗松磊,男,汉族,1986年8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郑州分中心诉栗松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224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

一、被告栗松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郑州分中心支付本金66127.87元,零售利息482.34元,分期手续费897.86元,合计67508.07元(零售利息、分期手续费暂计至2018年5月16日,之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有关逾期贷款规定及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郑州分中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505元,减半收取752.5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郑州分中心负担8元,由被告栗松磊负担744.5元。栗松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郑州分中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2、2019年1月24日,以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冻结被执行人财付通69.58元,申请执行人称暂不要求处置,除此之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查询被执行人在郑州房产情况,但并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房产;4、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在郑州公积金,但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公积金缴存记录;5、本院传唤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并未在规定时间到庭;6、本院将被执行人在限高系统限制其高消费;7、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及相关权利、义务,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豫0105执22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智勇

审判员  赵 伟

审判员  郭 宏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王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