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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28民初107号

张毛四与张峰、张平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6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毛四;张峰;张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328民初107号原告张毛四,男,194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张峰,男,196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张平,女,成年,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原告张毛四与被告张峰、张平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在开庭前,原告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毛四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毛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毛四负担。

审判员 郜 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尹永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