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328民初107号原告张毛四,男,194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张峰,男,196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张平,女,成年,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原告张毛四与被告张峰、张平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在开庭前,原告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毛四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毛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毛四负担。
审判员 郜 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尹永拓